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禮儀師有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情形,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得知轄內禮儀師有依照第7條第1款至第4款所定情形時,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這表示當地的主管機關在得知禮儀師違反相關規定時,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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