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違反前條規定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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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違反前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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