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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7 條

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違反前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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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禮儀師在以下情形下可能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並且違法情節重大。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定向公務員行賄罪,並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違反前條規定。 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7條,禮儀師的證書可能會被廢止和註銷,如果禮儀師涉及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而且這樣的違法情節很嚴重;或者禮儀師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同意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或者禮儀師在履行禮儀師業務時犯下了刑法第122條第3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的向公務員行賄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或者禮儀師違反了前一條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禮儀師的證書。 參考資料: - 《禮儀師管理辦法》 - 貪污治罪條例 - 刑法 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禮儀師被發現介紹客人到非法殯葬設施,並且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擅自搬移屍體,且這樣的違法行為被判定為重大的,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7條可以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該禮儀師的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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