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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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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禮儀師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不得承攬處理殯葬事宜。
  2. 2.禮儀師應於前項經營或受僱情形變動三十日內,將該業之名稱、登記字號、登記所在地址及經營或受僱起始日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該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禮儀師的兩個要點: 1. 禮儀師不能承攬處理殯葬事宜,除非他們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或受僱於該業者。 2. 若禮儀師的經營或受僱情況有變動,他們應在變動後的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提供業名、登記字號、登記地址以及經營或受僱起始日期,并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根據最新的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禮儀師管理辦法第6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禮儀師只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疇內執業,並提供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一個管理及監督的管道。禮儀師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是確保他們的業務變動能夠被監督和記錄。例如,禮儀師若由個體經營變成合夥或公司經營,他們需要在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一變動。同時,禮儀師也需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確保地方機關能夠提供配合和監督。 根據這個法規,在成為禮儀師之前,一個人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和執業要求,並且必須在執業期間遵守相關的法規和倫理準則。禮儀師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禮儀師專業的聲譽,維護公眾的利益,以及確保他們執業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禮儀師原先是個體經營者,之後決定將業務改組成為公司,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這位禮儀師需要在業務變動後的30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一變動,提供公司的名稱、登記字號、登記所在地址,以及業務變動的起始日期。然後,禮儀師還需要副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確保地方機關也能掌握業務變動的相關資訊。這樣的舉報流程是為了確保禮儀師的業務運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並確保相關管理機關能夠進行必要的審核和監督。

  • 名詞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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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禮儀師非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不得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禮儀師應於前項經營或受僱情形變動三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