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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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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
非
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不得
承攬
處理殯葬事宜。
禮儀師應於前項經營或受僱情形變動三十日內,將該業之名稱、登記字號、登記所在地址及經營或受僱起始日期報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並副知該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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