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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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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擔任禮儀師;已擔任者,撤銷廢止其禮儀師證書。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如果有人犯下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並且被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刑罰,且该宣告尚未完全执行或者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不满三年的人,不得担任禮儀師。已经担任禮儀師的人,应当撤销或废止其禮儀師证书。但是,被判处缓刑的人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這一條法規的來源為《禮儀師管理辦法》,在這個管理辦法中,第 5 條明確规定了禮儀師所不能有的犯罪背景,並對禮儀師的資格進行限制。這條條文的目的是保證禮儀師的品行和專業素質,以確保他們的職業可以正確地執行。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位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人,他目前正在服刑,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在服刑期間不得擔任禮儀師。同樣,如果有一位被宣告有期徒刑一年的人,他剛剛完全服刑三個月,根據這條法規,他也不得擔任禮儀師,因為他的宣告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時間未滿三年。只有在被判處缓刑的情况下,此人可以擔任禮儀師,因為《禮儀師管理辦法》明確指出被判处缓刑的人不受這一限制。 因此,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5 條針對禮儀師的背景犯罪及相關刑罰有具體規定,以確保禮儀師的品行和專業素質,並保障他們適當履行職業職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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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