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擔任禮儀師;已擔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禮儀師證書。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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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擔任禮儀師;已擔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禮儀師證書。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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