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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禮儀師應檢具其於證書有效期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專業教育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
  2. 屆期未換證者,應檢具最近六年內完成三十個小時以上專業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依第三條規定,重行申請發禮儀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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