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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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條的規定,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需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并依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經營許可: 一、如果經營項目是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該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如果經營項目是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所在地公司或商業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提交的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的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本公司或商業的所在地;如果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則需提供其所在地。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的事項。 以上整理是根據條文的具體內容進行解釋,並且參考了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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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