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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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 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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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必須提供以下相關文件: 1. 申請人及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是公司,必須附上董事名冊;如果是商業合夥,則需另外提供合夥契約。 2.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3. 營業據點的產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果營業據點的所有權不屬於申請人本身,應提供使用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應提供的文件。 例如,根據臺灣殯葬商業同業公會的網站,《殯葬業經營許可申請》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營業登記、負責人身分證以及所經營地點之租賃協議。這與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3條所要求的文件相關。
- 合夥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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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