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三、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 2.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相關證照。 二、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三、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四、專任禮儀師名冊。但未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定規模者,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如果是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的許可,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殯葬設施啟用之證明文件。 2. 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如果土地或建築物不是申請人所擁有,則需提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如果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則不需要計算所有權人數。 3. 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另外,如果是申請殯葬禮儀服務業的許可,則需提供以下文件: 1. 相關證照。 2. 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3. 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4. 專任禮儀師名冊。但如果沒有達到法規規定的一定規模,則可以免附這項文件。 這些規定可以在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中找到,該法規的來源可以透過法源資訊來查看。此外,具體的文件內容和要求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指引和法規法令。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45 條條文
-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