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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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2.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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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4條規定了選舉公報應該刊登的內容。根據該條的數個款項,選舉公報應包含以下事項: 1. 選舉種類標題:選舉公報應標明該次選舉的種類。 2. 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選舉公報應詳細告知投票日期以及投票起止時間。 3. 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選舉公報應列明負責編製或印發該公報的選舉委員會名稱。 4. 候選人資料:這一款項根據選舉類別的不同分為兩部分: a. 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應刊登各候選人的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 b.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應刊登各政黨的號次、名稱、政見,以及該政黨登記的候選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若政黨有標章,也應該刊登其標章。 5. 選舉投票有關規定:選舉公報應詳細列出與選舉投票相關的規定。 此外,該條第2款明確指出,候選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等資訊的刊登,應該依據戶籍登記的資料為依據。這意味著在選舉公報中刊登的候選人資料應該以戶籍登記資料為基準。 範例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該法規制定了選舉公報應包含的內容,並明確了刊登候選人資料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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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