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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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 2.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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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5條,以下是該條文的解釋: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根據這項規定,除非另有規定,選舉公報中刊登的候選人和政黨的資料,包括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和段落行高,應該保持一致。 例如,如果選舉公報的一個欄位中顯示候選人的姓名,則該欄位中所有候選人的姓名應具有相同的字體大小和排列方式。相同的規則也適用於政黨的資料,包括政黨的名稱、口號等。 2.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根據這項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字數的多少,在所定的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選舉公報中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和政見內容的字體大小和段落行高。 例如,如果一個候選人的姓名很長,超出了預留的欄位範圍,選舉委員會可以調整該候選人姓名的字體大小和段落行高,以確保其在所定的版面範圍內完整顯示。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公告,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1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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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