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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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2.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 3.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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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6條,選舉委員會在編印選舉公報時,應確保所有候選人和政黨都能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的版面。候選人和政黨在選舉公報上刊登的政見欄位,其版面長度應為十八公分,寬度應為十公分。而在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選舉的種類和候選人的人數,按比例進行調整。根据資料,可以举一个相關的範例:如果選舉種類為區域立法委員選舉,以及有較多的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可以稍微調整政見欄位的版面大小,以讓所有候選人的政見能夠平等地呈現在選舉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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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