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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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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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