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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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 2.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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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7條主要規定了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的編排方式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可以以文字、圖案的形式呈現。這意味著候選人可以透過文字和圖案的方式,將他們的政見內容傳達給選民。 另外,在第2項中指出,政見內容的文字部分除了可以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的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的書寫符號之外,必須使用中文文字。此外,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如果文字的字體大小和行距不符合規定,候選人需要在登記期限前進行修改。如果在截止期限後仍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合規定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將編排版面,超過版面的文字將不會在選舉公報中刊登。 綜上所述,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7條的規定,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可以以文字、圖案的形式呈現。其中,文字部分必須使用中文文字,並且符合字體大小和行距的要求。該條的目的是為了讓選民能夠清楚地瞭解候選人的政見內容,同時保持編排的規範性和整齊性。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107.10.31修正)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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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