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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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 2.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 3.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 4.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 5.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 6.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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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政見內容應該放在第6條第2項所指定的政見欄位版面內。 2. 如果政見內容僅為文字,並且沒有使用圖案,則由選舉委員會來編排版面並刊登在選舉公報上。但如果候選人或政黨提供了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的電子檔案,且符合規定的格式,則可以按照電子檔案的內容來進行編排。 3. 如果政見內容有使用了圖案,則在申請登記時必須提交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的電子檔案。 4. 前兩項所提到的政見內容的電子檔案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檔;如果有使用圖案,則應以黑白或灰階的JPG格式存檔。 5. 如果未按照第三項的規定提交電子檔案,或者提交的電子檔案格式不符合規定,則應在登記期限結束前補交或修改;如果在截止期限後仍未補交、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合規定之情形,則不會刊登在選舉公報上。 6. 如果候選人或政黨按照第2項的規定提供或按照第3項的規定提交電子檔案時,可以同時附上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的純文字電子檔案,以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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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