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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2.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3.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4.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5.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6. 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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