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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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