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案,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這些人員在執行選務職責時發生意外受傷或死亡時,可以請領慰問金。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選務人員的權益並提供他們應有的經濟補償。 例如,如果一位投開票所管理員在選舉當天因執行職責而突然受傷,需要住院治療,他可以依照本辦法第2條的規定,向相關單位請領慰問金以彌補他的損失和負擔。
- 所稱名詞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