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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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但已依其他法規受領慰問金、保險金及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發給。 一、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或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六)前五目以外之傷害者,視其情節發給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
- 2.前項所定慰問金,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三十;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選舉委員會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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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的第4條,慰問金的發給標準如下: 1. 受傷慰問金: -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10萬元。 - 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8萬元。 - 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天以上者,發給4萬元。 - 連續住院21天以上但不滿30天者,發給3萬元。 - 連續住院14天以上但不滿21天者,發給2萬元。 - 連續住院不滿14天或未住院但須治療7次以上者,發給1萬元。 - 其他傷害情節視情節發給1千元至5千元。 2. 失能慰問金: - 全失能者,發給120萬元。 - 半失能者,發給60萬元。 - 部分失能者,發給30萬元。 3. 死亡慰問金:死亡者,發給其遺族200萬元。 此外,在第2款中規定,如果有故意情事者,慰問金不予發給;如果有重大過失情事者,則慰問金會減少30%。至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由核定權責選舉委員會根據事實調查或相關機關的鑑定報告辦理。 最後,在第3項中規定,失能等級的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參考資料: -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日期:2017/9/28):https://www.stee.gov.tw/content_207.html
- 慰問金名詞
- 之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核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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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