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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2.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準用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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