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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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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遴派之選舉委員會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連江等離島地區選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二、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失能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所出具之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三、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所出具之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四、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五、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遴派之選舉委員會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2. 2.前項第一款之診斷證明書,於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者,如有其他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足資認定,得免附。
  3. 3.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4.慰問金案件,由選舉委員會設置審查小組審查,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該法規共有以下幾條款: 1. 第一條款規定了慰問金的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依據該條款,選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遴派之選舉委員會申請核定後發給。 2. 第二條款規定了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失能者的慰問金申請程序。依據該條款,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失能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及失能等級證明書,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相關文件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3. 第三條款規定了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死亡者的慰問金申請程序。依據該條款,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及死亡證明文件,由遴派之選舉委員會連同相關文件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後發給。 4. 第四條款規定了當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受傷且住院或治療次數達到特定次數後轉為失能或死亡的情況,申請慰問金的程序。根據該條款,當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受傷且住院或治療次數達到特定次數後轉為失能或死亡,則應依前述的程序辦理申請。 5. 第五條款規定了當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遴派之選舉委員會應主動協助填寫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此外,根據該法規第二項,第一條款所提及的診斷證明書,依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申請者,如有其他相關佐證文件資料可認可,則可以免附。 最後,根據該法規第三項,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的慰問金請求權,若十年內未行使則消滅。 參考資料:《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中央選舉委員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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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選務人員執行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