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則指直轄市政府;而在縣市層級則指縣市政府。這表示內政部在中央層級負責監管和管理這些祭祀團體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而在直轄市和縣市層級則分別由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負責此項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