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內容,該條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確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成員不同的權限,控制其對個人資料的接觸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鑑於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的負責人員。 3. 要求成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 4. 在成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移交給其他負責人,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要求簽署保密切結書。 相關範例:政黨A在進行政治活動時,需要蒐集選民的個人資料,根據該法條,政黨A應該定期檢視其成員的權限,確保只有特定成員可以接觸這些個人資料,以保護選民的隱私。此外,政黨A也應該規範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流程,確保執行這些任務的成員了解責任和義務。如果有成員異動或離職,政黨A必須對持有的個人資料進行交接,並確保不再濫用這些資料。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政黨A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和保護選民的隱私權。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