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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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採取必要而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對於紙本資料檔案,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 2. 對於電子資料檔案的存放,需要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並對涉及到的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進行安全設備的配置。 3. 在報廢汰換或轉換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時,需要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委託他人處理這些事項,則需要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總之,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遵守這些安全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機密和安全。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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