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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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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2.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其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採取必要而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對於紙本資料檔案,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設施。 2. 對於電子資料檔案的存放,需要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並對涉及到的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進行安全設備的配置。 3. 在報廢汰換或轉換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時,需要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委託他人處理這些事項,則需要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總之,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遵守這些安全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機密和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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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