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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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時,應採取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確認使用者的身分並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身分進入系統。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應使用隱碼機制來保護個人資料的顯示,避免未授權的人能夠直接看到原始個人資料。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使用安全的加密機制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被第三方監視或截取。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對個人資料檔案和資料庫進行存取控制,只有授權的人員能夠訪問,同時設置監控措施來防止未授權存取或濫用。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採取措施來防止從外部網路進入系統的入侵行為,確保系統的安全性。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建立機制來監視和應對非法或異常使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及時發現並處理相應的問題。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上述措施應定期進行演練和檢討改善,以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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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