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有義務對成員進行基礎個人資料保護的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這包括使成員瞭解相關法令的要求、成員的責任範圍,以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措施、機制和程序。具體來說,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教育訓練,以確保成員能充分了解並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這有助於提高成員對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並確保其在處理成員個人資料時能遵循適當的程序和措施。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