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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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資源,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對該計畫和處理方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本計畫和處理方法不符合法律或有不符合法律的可能性,政黨和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立即改善。根據內政部的資料顯示,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確保安全並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他們需要設立適當的安全管理機制,定期進行內部檢查,並確保執行情況符合相關法規。如果發現存在法令違規的情況,他們需要立即進行改善,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規性。這些措施是保護個人資料權益的重要步驟,以確保政黨和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法律要求。
- 法人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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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