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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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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2. 2.前項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3. 3.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和特性,合理分配資源,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對該計畫和處理方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本計畫和處理方法不符合法律或有不符合法律的可能性,政黨和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立即改善。根據內政部的資料顯示,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確保安全並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他們需要設立適當的安全管理機制,定期進行內部檢查,並確保執行情況符合相關法規。如果發現存在法令違規的情況,他們需要立即進行改善,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合規性。這些措施是保護個人資料權益的重要步驟,以確保政黨和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法律要求。

  • 法人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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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