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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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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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有義務謹慎地參考業務、計畫執行情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等因素,檢討並修正他們所訂定的資料安全管理計畫和處理方法。當需要修正計畫和處理方法時,必須在15天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修正細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本是根據內政部106年6月30日發佈的條文修正版。這個法規要求政黨和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根據特定因素,如業務和計畫的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以及相關法規的變動,來檢討和修正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計畫和處理方法。如果需要修正,則需在15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修正細節。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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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