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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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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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當政黨解散或被主管機關廢止備案,或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解散後,應針對其保有的個人資料進行相應處理。該條款要求採取以下方式處理個人資料,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1. 銷毀:必須清楚記錄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並提供證明銷毀的方式。 2. 移轉:必須明確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並提供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依據。 3.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明確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停止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作為範例,我們假設某個政黨在解散之後,根據上述法規,該政黨應該遵循這條法規的要求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例如,政黨可以選擇銷毀部分或全部的個人資料,並在銷毀時,必須按照法規要求的方法、時間和地點進行,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另外,政黨也可以選擇將部分或全部的個人資料移轉給合法的受移轉對象,並在移轉時,需明確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和地點,同時提供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依據。最後,如果有其他需要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政黨也需要明確說明相應的處理方法、時間或地點。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並確保其適當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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