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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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的定義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 依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設立,其捐助章程所定法人名稱、目的及業務項目,以民政業務為主,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者。 這指的是根據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許可設立,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其捐助章程規定了法人的名稱、目的以及業務項目,並以民政業務為主要業務。 2. 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以推動內政相關業務為目的,從事民政業務服務,經內政部許可設立者。 這指的是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以推動內政相關業務為目的,並經內政部許可設立,並從事民政業務服務。 3. 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者。 這指的是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的財團法人。 根據這些規定,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及宗教財團法人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的規定。 以上資訊來自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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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