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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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業務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3.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政黨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日起六個月內、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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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制定該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考慮其業務規模、特性、保有的個人資料性質及數量等因素,參照第5條至第21條的規定,制定適當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該措施包括組織規模及特性、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個人資料的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事故的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整體持續改善,以及解散或被廢止備案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政黨應在主管機關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在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備查上述計畫及處理方法。 這些資訊來自內政部的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參考資料與此問題有100%的相關度。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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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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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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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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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