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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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 2.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遇有達一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 3.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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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以因應個人資料事故(包括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相應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的方式、適當通知當事人的方式,以及通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事故的情況、因應措施和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2.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需要通報特定的對象,並遵循相應的通報方式。 3.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研議相應的矯正和預防措施的機制。 此外,該條還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遇到一千筆以上的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通報相關事項,包括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的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和方式以及是否立即通報等。 主管機關有權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進行實地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一步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管理個人資料時需要制定相應的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並根據具體情況向主管機關通報相關個人資料事故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主管機關則有權對重大個人資料事故進行實地檢查,並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month/m1-02-01-02-01.pdf)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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