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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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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通知其成員遵循辦理。
  2. 2.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當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受到內政部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應通知其成員並要求其遵循該命令或處分。 第二項規定:當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檢查是否受到內政部的限制,並且應告知當事人該個人資料所欲傳輸的區域。此外,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還需監督資料接收方,並提供下列相關信息: 1.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2.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的權利的相關事項。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在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需要注意是否受到內政部的限制,並且需要提供相關信息給當事人以保護其個人資料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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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