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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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有以下責任和要求: 1. 配置適當的管理人員和足夠的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和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計劃以及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2. 必須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在主要辦公場所和分支機構等適當的地方;如果有網站,則必須在網站首頁揭示這些資訊,以便讓成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知悉。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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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