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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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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訂定的。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個人資料檔案掌理機關應依法訂定其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因此,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依據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我無法提供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因為我只提供一般法律知識,且無法在線查找和提供具體的法律條文和法規內容。建議您查閱最新版的相關法律和法規以獲得更詳細和準確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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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