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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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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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款解釋了主管機關的範圍,並分別指定了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內政部在中央擔任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擔任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在縣(市)擔任主管機關。 這意味著內政部是該辦法中心所在地的主管機構,直轄市政府是所在直轄市的主管機構,而縣(市)政府是在該縣(市)的主管機關。這些主管機關將負責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該辦法適用於台灣宗教團體,那麼內政部將成為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將成為台北市的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將成為新北市的主管機關。每個主管機關將負責監督和管理各自轄區內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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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