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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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指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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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宗教團體是指已經完成寺廟登記的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這表示該法條適用於已經經過法人登記並被內政部認可的宗教團體。其中,「宗教財團法人」是指依照財團法人法設立的宗教組織。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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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