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指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宗教團體是指已經完成寺廟登記的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這表示該法條適用於已經經過法人登記並被內政部認可的宗教團體。其中,「宗教財團法人」是指依照財團法人法設立的宗教組織。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指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