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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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教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宗教團體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業務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宗教團體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3.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宗教團體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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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宗教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檔案時,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的處理方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和管理,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在訂定這些計畫和方法時,宗教團體應考慮其業務規模、特性、所保有個人資料的性質和數量等因素,並參考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制定適當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這些措施應包含配置適當的管理人員和資源、明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範圍、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建立事故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制定內部管理程序、進行設備、資料和人員管理、進行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建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保存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和證據、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以及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宗教團體應在完成登記後的六個月內將這些計畫和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最近修訂日期:2018年11月07日)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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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