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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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宗教團體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和第9條有關告知義務的規定。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時,應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的來源、蒐集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以及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和方式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或者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時,則免除告知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宗教團體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例如透過問卷調查或網路登錄,宗教團體應提供明確的告知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的蒐集目的以及其可行使的權利。另一方面,如果宗教團體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例如從其他可信資料來源或公開資料庫中獲取,宗教團體可能不需要進行個別的告知,因為該個人資料已經是公開的或者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公開的。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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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