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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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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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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宗教團體在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以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守的要件。根據該條,宗教團體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的相關要件。而在利用個人資料時,宗教團體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如果需要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應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的情形。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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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宗教團體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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