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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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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團體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2. 2.宗教團體遇有達五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其主管機關。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3. 3.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宗教團體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宗教團體之相關機制改善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宗教團體應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來因應個人資料事故。其中,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各類措施,如控制當事人損害的方式、通知當事人的適當方式以及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和因應措施等內容。宗教團體在遇到五千筆以上的個人資料事故時,必須在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提供相關事項,如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損害狀況、因應措施、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和方式等。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主管機關有權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進行後續處置。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監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宗教團體的相關機制進行改善。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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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宗教團體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