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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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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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宗教團體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評估可能產生的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管控機制。具體而言,宗教團體應對其所處理的個人資料範圍進行界定,並確定相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流程。接下來,宗教團體需要進行風險評估,以評估可能對個人資料產生的風險。根據預測結果,宗教團體需要制定相應的管控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這些管控機制可以包括安全措施、數據保護方法和監測機制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機密性和完整性,防止資料洩露和濫用。宗教團體應遵守內政部的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根據該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到宗教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評估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設立相應的管控機制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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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