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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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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宗教團體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宗教團體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2. 2.宗教團體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共分為兩項。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對宗教團體進行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時,宗教團體有義務通知其所屬人員並要求他們依據該命令或處分辦理。根據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宗教團體將個人資料作為國際傳輸的對象,它應該檢查是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所可能要傳輸的區域。此外,宗教團體也需要監督接收個人資料的一方,包括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定權益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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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宗教團體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宗教團體應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