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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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内政部指定宗教团体个人资料档案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 5 條的规定: 1. 宗教团体应配置适当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资源,负责规划、制定、修正和执行该计划及处理方法等相关事项,并定期向宗教团体负责人或管理组织提出报告。 这意味着宗教团体需要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来管理其个人资料的保护,同时还要向团体负责人或管理组织定期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2. 宗教团体应制定个人资料保护管理政策,并公告于宗教团体所在地或其他适当地点;如果有网站的话,还应在网站首页上公开揭示,以使其成员和个人资料当事人都能获知。 这意味着宗教团体需要制定个人资料保护管理政策,并将其公开公告在团体所在地或其他适当地点,如果有网站的话则需要在网站首页上公开揭示。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其成员和个人资料当事人都能了解到相关政策和保护事项。 参考资料:内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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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