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本條例規定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被害者或其家屬。
- 2.本辦法所稱被害者之配偶,指被害者死亡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 3.被害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為準。
- 4.被害者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被害者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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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2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申請人:根據本條例規定,申請人指的是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其家屬。 2. 被害者之配偶:指被害者在死亡時具有配偶身份的人。 3. 被害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認定:根據本辦法的施行日為基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的身份認定依據本辦法實行的日期。 4. 被害者死亡後的被收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即使被害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他們仍然是被害者的家屬。 參考資料: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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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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