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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1. 1.被害者死亡後,其賠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賠償金者,以被害者之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如有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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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3條》,在被害者死亡後,申請賠償金的順序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第一款中提到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賠償金時,按照被害者的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優先順序。如果第一款中的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申請之前已經去世,則由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來申請。這些規定確保了在被害者死亡後合法資格的家屬可以申請賠償金。 一個例子是,如果被害者在死亡之前已經去世,那麼他的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賠償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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