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 1.被害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賠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被害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與前條第一項所定第四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三分之二。
-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賠償金,由其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 3.申請人為被害者之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其賠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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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4條,針對被害者的配偶和其他申請人的賠償金分配比例,根據以下幾項進行定義: 1. 如果被害者的子女和其他申請人是同樣的申請人,則按照人數平均分配賠償金。 2. 如果和前述第一項所定的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的人是同樣的申請人,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3. 如果和前述第一項所定的第四順序的人是同樣的申請人,其分配比例為三分之二。 另外,規定了申請人為被害者的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如果同一順序的申請人有多人,則賠償金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以上解釋和規定可以參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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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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