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8 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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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8條,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受理案件後,應根據職權進行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該條款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受理申請後的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應以書面為準向申請人發出駁回的決定。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期限,但延長次數只能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人。 作為例子,假設某人申請威權統治時期不法行為的賠償金,權利回復基金會在受理後應立即進行調查,並於受理申請的次日起算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發出駁回的決定。如果基金會認為需要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可以延長六個月的期限,但只能延長一次,並且必須通知申請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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