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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金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或由權利回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
  2. 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親自領取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3. 受領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他人領取時,受託人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領款委託書或用委託人印鑑之領款委託書及印鑑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及印章;委託人居住國外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4. 依第一項規定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時,受領權人應以書面與權利回復基金會約定自付受款手續費,並提供本人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帳戶。
  5.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者,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書;受託人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除委託書外,並應具備第三項規定之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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