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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1. 1.賠償金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或由權利回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
  2. 2.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親自領取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3. 3.受領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他人領取時,受託人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領款委託書或用委託人印鑑之領款委託書及印鑑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及印章;委託人居住國外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4. 4.依第一項規定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時,受領權人應以書面與權利回復基金會約定自付受款手續費,並提供本人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帳戶。
  5. 5.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者,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書;受託人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除委託書外,並應具備第三項規定之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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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賠償金的領取方式和相關文件的要求。 根據第1項,賠償金可以由受領權人親自領取,也可以委託他人領取,或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透過電匯方式撥付。 根據第2項,受領權人如果親自領取,需要檢具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印章。 根據第3項,如果受領權人委託他人領取,受託人需要提供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或蓋用委託人印鑑的領款委託書及印鑑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及印章。如果委託人居住在國外,委託書需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的機構驗證。 根據第4項,如果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受領權人需要與權利回復基金會約定自付受款手續費的事宜,並提供本人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帳戶。 根據第5項,如果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需要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如果受託人是臺灣地區人民,除了委託書外,還需要具備第3項規定之文件及印章。 依據以上法規及其相關資料,可以看出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的申請和處理過程中,涉及到領取方式、所需文件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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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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