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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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然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權利回復基金會對於此類申請,除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不得拒絕: 1.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並且依法規需要保密。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並且依法規需要保密。 4. 有可能侵害第三人的權利。 5. 有可能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正常進行。 根據該條款的第 2 項,若資料或卷宗的部分含有上述情形之一,則只允許對其他部分進行閱覽。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向申請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範例:根據該條款,如果涉及到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拒絕提供閱覽。又例如,如果某份文件涉及到第三方的隱私權,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拒絕提供該部分的資料。)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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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