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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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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權利回復基金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2. 2.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權利回復基金會得向申請人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然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權利回復基金會對於此類申請,除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不得拒絕: 1.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並且依法規需要保密。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並且依法規需要保密。 4. 有可能侵害第三人的權利。 5. 有可能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正常進行。 根據該條款的第 2 項,若資料或卷宗的部分含有上述情形之一,則只允許對其他部分進行閱覽。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向申請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範例:根據該條款,如果涉及到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拒絕提供閱覽。又例如,如果某份文件涉及到第三方的隱私權,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拒絕提供該部分的資料。)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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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