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3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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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事實及證據,應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 權利回復基金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權利回復基金會不得進入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權利回復基金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複製、留存備份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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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