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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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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權利回復基金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3條,當事人在調查程序中,可以自行提出證據,也可以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和證據。然而,權利回復基金會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可以不進行調查,並在第六條中說明理由。 可參考的相關範例是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對於受難者申請給付補償金的認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和相關資料,不需要申請人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如果調查工作未能充分進行,就不能隨意否定補償申請並駁回補償金。其依據可以參考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2、3、9、10、14條,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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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權利回復基金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