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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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權利回復基金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不在此限。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 2.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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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7條,對於權利回復基金會進行調查的行為,不得在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居住或看守的住宅或其他場所,除非獲得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的同意。若在日間已開始進行調查,則可以繼續進行至夜間。夜間的定義是指日出前和日沒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居住權和隱私權,同時也考慮到調查的實際需要和行動的合法性。除非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在夜間進入住宅或其他場所進行調查是受到限制的。這樣的限制有助於避免濫用調查權力,確保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權的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權利回復基金會需要調查某一個案件,他們必須在白天開始進行調查,但在夜間之前即使未完成調查,仍可繼續進行。如果在星期六或星期日需要進行調查,則必須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進入住宅或其他場所。這樣的規定確保了調查行為的合法性和尊重當事人的權益。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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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