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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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權利回復基金會不得進入調查。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權利回復基金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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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8條,權利回復基金會在進行調查時,如果調查的地點是軍事上應秘密的地方,必須得到該地點的負責人允許才能進入。除非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否則該負責人不得拒絕。當權利回復基金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的地方進行調查時,應該與該負責人或者其代表共同進行。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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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